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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2015-03-25 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安徽理工大学基金会”),英文名称为:Anhu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缩写为AUST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发起人为安徽理工大学。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安徽理工大学与校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争取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安徽理工大学教育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的提高,为国家培育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安徽理工大学自筹。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安徽理工大学校园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接受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

   (二)管理与运作基金;

   (三)设立基金相关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安徽理工大学教育事业:

    1.资助在校学生。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应急救助基金、创业基金、资助学生社团活动、科技制作、体育活动、文娱活动、参与各类学科和科技竞赛等。

    2.资助教学科研。资助数字化校园建设、实验室建设、学术会议、交流合作、科研项目配套和优秀科研人员奖励等。

    3.资助在校教师。设立奖教金,资助论文或书籍出版等。

    4.资助校友会工作。设立校友信息服务基金等。

    5.资助校园建设。改善教学设施和场馆等。

    6.资助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允许的教育活动及其他相关公益活动。

    7.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并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资助项目。

   (四)接受政府、企业或其它团体的委托,开展专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基金会高级顾问。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热心教育事业;

   (二)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突出贡献或较大影响;

   (三)愿意为基金会做工作。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罢免和增补: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并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后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上届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罢免和增补结果,报安徽省民政厅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表决权、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捐赠专项基金(指捐赠者明确善款专用项目)的理事,可由捐赠者自愿与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用途,并可由捐赠者负责该专项资金的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为基金会尽义务,做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讨论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人选;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基金会高级顾问;

   (六)审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决算,审定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二)决定基金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

   (六)负责向高级顾问报告基金会工作。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后实施;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1/3及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助、投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议。

   (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代行理事会研究决定基金会的重要事项,并及时向全体理事通报;

   (二)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或由理事长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召集;

   (三)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发起人选派;

   (二)安徽省民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以及会计主管部门等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职理事。专职理事可以在基金会领取适当报酬,但专职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监事和非专职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涉及个人利益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捐赠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基金会内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捐赠者和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用途、运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基金会根据理事会决议和章程规定,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二)理事会负责基金安全、增值的研究和实施;

   (三)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四)其它符合基金会章程的用款。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100万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20万以上的资助项目;

   (三)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年末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需要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的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它公益目的;

   (二)资助安徽理工大学奖学、奖教、助学等项目;

   (三)用于安徽理工大学其它发展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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