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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出台《安徽理工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2016-09-20 15:46  
    为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营造阳光受赠管理环境,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日前出台了《安徽理工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7章30条,对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以及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作了规定。《办法》强调,由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社会各界对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捐赠,受赠人只能是校基金会,由校基金会、基金使用单位(捐赠人约定的使用单位)与捐赠人共同签署捐赠协议,办理捐赠手续。学校鼓励各学院(单位)在校基金会设立学院(单位)基金或专项基金。

    《办法》规定,校基金会对各类捐赠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实行项目管理。限定性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非限定性基金,由校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项目。为规范管理,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未经校基金会入账和登记的捐赠款项和物品进行使用。

    为鼓励广大师生和社会人士积极参与社会筹资活动,《办法》规定,对引荐捐赠成功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以颁发捐赠证书、命名、铭记等各种方式表示鸣谢;向连续捐赠奖学金、助学金满十周年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树人奖”。

撰稿、核稿:合作发展处 孟静、武有水 编辑、审稿:宣传部 夏雅凤、董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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